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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多少社会“关系”最终让你上当?
2026-02-25 13:16:54

湖南的X先生轻信了所谓的“特殊渠道”,通过“内部关系”购买海关罚没车,未成想竟买来一辆高价报废车!

释义:海关罚没车是指海关在依法查处走私犯罪行政执法过程中没收的走私车辆,一般情况下海关罚没车基本是全新车,是从海关正规渠道出来的,经指定的拍卖行公开拍卖后可以正规上牌

一、社会“关系”成了信任筹码

2020年6月,X先生在一次聚会上认识了C先生和M先生,C先生自称在海关上班,熟悉内情,拥有低价购买海关罚没车的特殊渠道

购车者 与 自称海关人员 聊天记录

据X先生称,2020年6月,他经人介绍认识了自称有渠道可以买到海关罚没车的M先生, 双方很快达成买卖意向,并在当月11日签订了购买合同,购买车型为迈巴赫S560,准新车,双色版,价格为130万元

7月3日,C先生带X先生到东莞常平看车,并解释海关的库房在这里,本来X先生想进去库房,但被C先生拦住,说只能开出来给他看。

“第一次带我看样车的时候,我拍了车架号,先交了65万;交了65万之后给我办了临时牌照,而临时牌照的车架号码跟我拍样车的车架号码不一样……7月3号上牌以后,车辆登记证上显示的车架号码又不一样。”

X先生拿到的车辆登记证惊奇地发现,上面写的车型是S500(黑色),与他看到的双拼色(金色/黑色)样车S560完全货不对板。

想必也正是C先生口中玄之又玄的所以“关系”,才让X先生犯了糊涂。“豪车”买到手,一次X先生开车上路被交警拦住,交警看了行驶证,表示车辆并不是双色,还是黑色。

X先生连忙打电话给M先生,谁知,M先生明确地说,“这个车就是黑色,你到4S店把这个膜扯掉,就是黑色了。”这样明目张胆的欺骗,令X先生实在忍无可忍。

“C先生介绍M先生是海关经营科的科长,具备这个渠道,拿出了很多海关的工作证明,海关进出口证明,还有海关罚没证明给我看,才取得了我的信任,我就购买了这辆车。

事实上,X先生并非完全不了解海关罚没车的购买渠道,既然已经走了C先生和M先生的“特殊渠道”,他也只能抱着侥幸心理接着尝试

“上牌本来是写的上个人的牌,结果注册了一家新公司(个体工商户),叫XX文具店,这个车上牌就上到了文具店的名下,也不是个人名下,这又是一个‘违规’。”

X先生是湖南人,他买来的这辆迈巴赫是在长沙交接的。因为此前承诺,在福建上牌后,迁回湖南就可以改为个人牌,X先生再次忍下来,可到了交车环节,X先生却又被精心“安排“了一次,不仅“个体户”车牌没能换掉,连验车的机会都没有。

“上完牌以后晚上12点钟开车到长沙,因为我是湖南人,晚上12点开过来我怎么验车,搞完就走了……一环套一环,非常有套路。”

车拿到手,开车时却发现很多问题

“发现很多严重的问题,第一、刹车失灵;第二、没有热空调;第三、钥匙也失灵……”

准新车怎么会有那么多问题?X先生把车开到4S店进行了检测,技术人员给出的答案再次令X先生大吃一惊。

“改过,应该是改过。这个车子以前的车架号码,也就是VIM码是报废的,塔后面贴的车架号码是迈巴赫的。……千万不要开,有自燃的风险。” 车辆检测人员熊先生说。

从4S店出具的检测报告看到,这辆车一共有十多处异常,后台查询数据显示,这辆车最后一次保养是在14万公里的时候,并未车辆显示的11000公里。随后,X先生赶紧跟M先生协商,但却遭到了无理的拒绝。

X先生拿到的车

“M先生称自己的背景很深,并不怕法院起诉……后来再找他协商,有一天晚上,像我的手机发了几百张图片,我问他怎么回事,他说他手机中毒了,让我赶快把他的微信删除,不然我的手机也会中毒,我知道自己被骗的情况,这肯定是让我毁灭证据,我就没有删除微信,后面他就把我拉黑了,再也不联系了。”

事实上,这次买车给过程,X先生并不是没有察觉到疑点,但他觉得只要车没有问题,吃点亏就算了,但他万万没想到自己忍受种种疑点最后换来的却是一辆报废车。

“我买准新车应该是九成新,就算给我的是七成新、八成新,都算了,只要能顺顺利利把拍照过户到湖南,是一个正常的车辆……没成想完全不是这么一回事。”

 

二、经济纠纷难立案

赔偿损失,让“团伙”得到应有的法律惩罚,是目前X先生的最大心愿。

购买车辆时,X先生是与一家注册地为深圳市罗湖区笋岗片区的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深圳罗湖区的笋岗片区是知名的二手车交易中心,因此出现纠纷后,他尝试在深圳市的笋岗派出所报警,但警方认为该事件属于民事经济纠纷,并未予以立案。

现在不仅个人找不到,公司也不找到了,公司本来就是空壳的。这三个人现在应该都在深圳,他们现在还在卖车。一个报废车居然还能上牌,上的福建福清(市)的牌,……我认为产业链很长。

报警不成,X先生目前已将包括M先生、C先生以及参与车辆交易的Z小姐一并告上法庭。同时也像新闻媒体进行了爆料。

媒体介入后,当记者尝试联系购车合同上的乙方C先生,但是对方电话一直无人接听。而自称是海关工作人员的M先生,面对记者的采访,当即承认自己并不是海关人员。

我不是海关,谁说我的海关了的。我就是个做二手车的。……卖迈巴赫的事你要问C先生。

记者致电购车联络人Z小姐,她同样表示不清楚交易细节。目前,罗湖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件,并在近期开庭审理。

X先生愿意用自己的经历告诉广大消费者,“一定不能贪便宜,第二,一定要通过正规的渠道去购买我们所需要的车辆,以及其他的物品。”

以上陈述如果属实,那么被控告人明显是通过偷梁换柱的方式,使得控告人产生错误认识,并遭受巨大的财产损失。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诈骗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之相关规定,被控告人涉嫌构成诈骗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引自 知乎|投诉帮服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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