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信任委托他人理财,并且未签订书面合同,事后就经济损失赔偿与否发生争执。
此类高发民商类纠纷案件,一审已经败诉,还可能翻盘吗?
一、证据不足?一审败诉
B先生与Y女士是好友,有一次Y女士跟B先生说,自己生财有妙招,现在与一家跨国集团有很好的业务往来关系,她自己和父亲也都在投资该项目。Y女士自称已经完全掌握了投资理财的精髓,只需B先生将资金给他打理,就可以做到“单边上扬、只赚不赔且利息是银行的3-5倍,一年回理财2-3次”,一年半即可回本。
谨慎的B先生刚开始并不相信,但最终还是没能抵过Y女士的口吐莲花,接受了投资建议。于是,B先生口头表述由Y女士为自己购买该组织中某平台的投资理财产品,从2018年1月开始,B先生先后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打款20余万让其打理。
而后B先生意外了解到某组织竟然是个庞氏骗局,法院和新闻媒体发布的生效判决书中不断有该组织的人员被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提起公诉并判刑。B先生赶紧找到Y女士,要求返回投资款并赔偿所有的损失,但迟迟未果最终双方对簿公堂:
B先生的一审代理律师根据双方微信沟通记录,以双方成立委托理财关系为由进行阐述与辩论。但由于在理财关系中完全由Y女士全权负责该理财产品,事实上B先生并不能登录自己的理财账号。在微信聊天记录中,Y女士曾承诺“即便平台不在了,我也会个人赔偿”。
但Y女士代理律师认为双方不存在理财关系,B先生可以自己登录该账户,自己使用。一审法院认为,B先生代理律师仅以转账记录以及微信聊天记录予以证明,并不能证明双方之间的委托理财合同关系成立,遂驳回了B先生的所有诉讼请求。
二:投诉帮律师介入 二审反败为胜
B先生精挑细选,最终委托投诉帮律师团队代理该案件的二审程序。
投诉帮律师团队从基础法律关系到现有证据研究和新证据举证,确定了如下代理思路:
1、以双方成立的委托理财合同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主张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团队查明该平台早在2016年已被列为传销涉嫌违法,并找到了大量的相关案例。委托关系内容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定无效,一审法院在未对涉案投资行为的合法性作出认定前,直接驳回B先生的诉讼主张,属于事实不清及适用法律错误。
2、双方从行为上已构成委托(理财)关系,即使不构成委托理财关系也应当构成委托关系。但一审法院没有对法律关系做出准确认定。事实上该平台一直从事传销活动,而Y先生诱导B先生委托投资理财的目的是发展下线已赚取利益,而本案中该平台的操作模式是直接由B先生转钱给Y女士,账户由Y女士直接操作,故双方应构成委托关系。
3、Y女士明确承诺偿还本金,属于真实意思表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应按其承诺退还投资款。(Y女士曾在B先生不断催促下口头承诺自愿返还,虽然一审庭审中Y女士代理律师极力狡辩。)
4、寻找本案关键证人M先生,并申请出庭作证。证人M先生表示,Y女士系B先生介绍认识的,Y女士为达到发展下线的目的,便以同样保本承诺的方式邀请他一同参与投资,并当着B先生的面给M先生介绍过该投资理财方式。尽管M先生没明白Y女士说的理财是什么,但是Y女士承诺会替他操作。M先生出于对B先生的信任也先后转款约15万给Y女士并让其操作。一直没有盈利,2019年基于国家对该平台的打击,M先生想退出,Y女士同样表示,即便平台不在了,自己也会赔偿其损失(申请证人出庭是为了与微信证据构成证据链)。
三、二审获胜
二审法院最终支持了投诉帮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以B先生与Y女士之间的委托理财关系违法了金融管制的法律强制性规定,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双方委托关系无效,Y女士应返还B先生理财款。
总结:关于法律帮助的一点看法
什么样的律师才是可靠的?
投诉帮平台多年来接触到的投诉人和受害人,很多都需要法律咨询或帮助。但是对于如何挑选律师却没有标准,很多人就是让身边的朋友推荐,或是在网上随意搜索一家律师事务所再自行上门。
由于律师行业是一个非标准行业,这里提到的“非标准”不仅体现在收费金额上,也体现在律师或律师团队的业务能力上。并不是说律师业务能力强,收费就一定高;收费高的就一定能打赢官司。两者不构成绝对的因果关系。
甚至有一些无良律师,还会为了赚委托人的钱而“坑害”委托人,譬如:明明难以打赢或完全没有胜算,还会为了赚取代理费而“赶鸭子上架”;还有的会“设局”套走委托人的资产。
对于社会上仍存在的“鱼龙混杂”现象,投诉帮平台的法律帮助承诺为每一位维权人士负责,全心打造靠谱的实力派律师团。让一些“疑难杂症”案件有处可“医”。
(引自 知乎|投诉帮服务号)


